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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共建和谐

发布时间:2019-10-18

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的时间?

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共12类,其中11类黑恶势力,1类黑恶势力“保护伞”。具体如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 、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五、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六、金融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线索摸排核查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在银行业领域,重点摸排非法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基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二)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三)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威胁开展业务的;

(四)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基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

(五)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重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在保险业领域,重点摸排接收以下线索:

(一)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

(三)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

七、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二维码及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