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记卡章程

个人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联名借记卡是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的、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账户类型不同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按有无实体介质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实体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IC卡;按资信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和私人银行级卡。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持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申领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确认遵守《贵阳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协议,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五条  每位客户在发卡银行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借记卡账户的数量、功能等,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联名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借记卡的账户资金应为持卡人所持有的现金存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持卡人将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非法所得存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申领借记卡即拥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借记卡还可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不计息,不挂失,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具有“闪付”功能的芯片借记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快捷支付功能, 发卡银行“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具体最高限额以发卡银行官方网站公示为准,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自主选择“开通/关闭”此项业务,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定“单笔交易限额”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九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身份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和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密码交由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刷脸存取款、指静脉存取款及二维码取款等多种服务方式均为新型便民科技服务手段,持卡人应在充分了解不同服务方式的流程及内容后自主选择使用,账户存款支用校验仍为账户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次数,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第十三条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借记卡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银行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及时通过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渠道进行更新,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信息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的存款,按照发卡银行挂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官网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行营业网点按照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适用法律及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一经公布即为生效,生效后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中的各项约定。发卡银行以合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日期最新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之前发布的《贵阳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