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

保函业务

业务简介

保函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信贷业务。

本规定所称的保函业务不包括遵循《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开立的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包括外币、跨境人民币、人民币)。 

融资性保函业务

融资性保函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法律行为。

融资性保函按功能和用途可分为: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保函、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以货币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银行授信额度保函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等。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非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法律行为。

非融资性保函的主要类型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留滞金保函、诉讼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保释金保证、海事保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等。

办理条件

(一)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我行信用评级等级在R12(含)以上。

(四)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或)反担保。

(七)能够按约定交付保函业务项下的有关费用。

(八)在担保有效期内,能够接受本行的监督和检查,并按时提供与担保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情况的资料。

(九)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我行申请办理保证业务的自然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具备以上(四)至(九)款的条件,自然人在我行仅可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